k1体育
k1体育app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发布:2023-09-28 14:09:25 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法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2019-08-20 10:15:29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经与卫生健康委协商一致,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具有明确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保健功能信息列表。

  第四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拟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接收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七条 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的情形。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对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目录外原料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一)原料名称,必要时提供原料对应的拉丁学名、来源k1体育app、使用部位以及规格等;

  (三)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保健食品、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结合批准注册保健食品中原料使用的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将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k1体育,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风险或者问题;

  (三)新的研究证实原料每日用量范围与对应功效需要调整的或者功效声称不够科学、严谨;

  (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保健功能相关研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二)保健功能研究报告,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保健功能试验的原理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研究资料;

  (三)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以及判定标准,对应的样品动物实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等功能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综合作出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对保健功能科学、合理、必要性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适用、稳定、可操作的,作出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

  (二)对保健功能不科学、不合理、必要性不充足保健食品,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不适用、不稳定、没有可操作性的,作出不予纳入或者调整的技术评价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k1体k1体育育,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功能目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实际应用和新的科学共识发现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与判定标准存在问题k1体育,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和论证;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制定、新食品原料的审查等工作应当相互衔接。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k1体育、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k1体育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农渔〔2019〕95号)

  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9〕267号)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食品法规:2023年10月即将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2023-9-28更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

   关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适用问题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 (2023年版)》等四个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功能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发生了哪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267号建议的答复关

   重要提醒-人参、西洋参及灵芝三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公开征求意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风险排查

   国家各部委发布的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2022-03-24更新】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67号建议的答复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8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标签被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问题的复函 (市监稽复函〔2023〕89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贝宁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4号)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更新至2023年8月2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第34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行《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证照的公告 (2023年第1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文冠果种仁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 第5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市监食协发〔2023〕65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3年第12号)

  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对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局不调解,对索赔请求,无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