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后的保健食品市场情况,我在以往的文章和视频里已经介绍的很多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研究翻看查阅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保健食品行业的诞生创造了社会环境。随着广大人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的提高,人们的饮食观已经从温饱型逐渐发展为科学、合理、健康的新观念,食疗保健与健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k1体育app。在这一背景下,声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大量涌向市场。特别是八十年代初期保健食品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尽管当时官方并不承认,也没有相应的法规对其加以限制,但是广大消费者却非常认可,并竞相购买,市场潜力很大,引起全国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娃哈哈口服液”、“延生护宝液”等产品几乎成了家喻户晓、老少皆知的备受青睐的“保健食品”。这类定型包装、声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产品与现在的保健食品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未经国家的批准,不能合法的冠以保健食品的名称二是缺乏系统规范的功能评价、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卫生学评价等科学验证,其保健功能以及安全性等无法保证,但其配方、工艺等主要技术内涵与现在的保健食品基本一致。经过众多仁人志士的不懈努力,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列入了保健食品管理的条文,保健食品从此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随着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声称具有保健作用的定型包装食品大量投放市场,市场需求很大,引起全国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保健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于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83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此时正是我国保健食品作为食品行业一支新秀向着规模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也是保健食品走出传统的制作与食用方式以定型包装的形式投放市场的起步阶段,同时也是赋予保健食品更多的技术含量并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发展阶段,更是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被广大消费者逐渐认可的形成阶段。总之,是保健食品市场的培育阶段。
80年代初,国家对保健食品所持的态度一方面是不承认“保健食品”这一概念,另一方面又有条件的认可该类产品的客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虽然没有关于保健食品的条文,但却在第八条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众所周知,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制成的食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保健作用。综合分析1987年7月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在该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后于1970年7月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与国家中医管理局于1987年10月联合颁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便可清楚地看到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存在予以有条件的认同,但在管理上却不能冠以保健食品的名称。《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保健食品、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在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中规定申报新资源食品时应提交产品成分分析报告,并注明成分分析报告中所包括的营养成分、有效成分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外的物品包括药材制成的食品新资源的应按规定报请审批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经审核批准后允许销售等。另外,卫生部在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文件中多次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宣传或暗示疗效或保健作用。新资源食品的概念以及申报新资源食品时要求提交的有效成分检测报告等相关管理规定,已经默许了保健食品的存在并将其纳入新资源食品的管理范畴。
总之,政府管理部门在不宣传保健作用、不命名保健食品的前提下,允许保健食品作为食品的一种形式存在,并以新资源食品的名义加以管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保健食品的诞生以及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纵观自80年代初期开始的我国保健食品快速发展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保健食品虽然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并形成了相当的市场规模,但是却经历了时起时落,甚至可以说大起大落的发展阶段。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以及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80年代初期我国保健食品基本上处于一种自发的无序的发展状态,出现了诸多偏离健康发展轨道的迹象。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保健食品长期处于无法可依k1体育、无章可循的管理真空状态,加之保健食品本身的巨大市场潜力和丰厚利润,导致一些企业盲目地一哄而上,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不讲科学,不讲产品质量,虚假夸大的宣传等,严重损害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声誉,动摇了保健食品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归纳这一阶段保健食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产品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产品配方中滥加物质、滥加药物以及配方不合理等现象比较普遍,不少产品未经系统的、规范的、严格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即推向市场,致使引起儿童性早熟等类似的报道时见报端,此外,产品不分男女老少皆宜的宣传,也可能造成产品对某一人群无安全问题却对另一人群构成了潜在的安全威胁的情况发生。
(二)产品的保健作用得不到保证。保健食品缺乏科学依据尤其是现代科学依据的现象相当普遍,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经过科学、规范的实验证实具有某种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微乎其微。有些保健食品虽经过实验研究,但不系统,不完善,经不起仔细推敲。
(三)虚假夸大的宣传比比皆是。不少产品未经任何科学验证,随意声称其功能作用。一些产品在其说明书及标签中任意夸大,虚假宣传,滥用医疗用语等等。
(四)技术落后,条件简陋,产品质量难以确保。总体说我国保健食品的技术含量低,加之一些企业在缺技术缺人才,缺乏基本设备生产条件的前提下,随意上马生产保健食品,有道是“一口大锅两口缸,三个伙计搞灌装”,这是对少数不负责任企业的真实写照,当时我国保健食品生产厂家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落后由此可见一斑。
(五)假冒伪劣盛行。极少数唯利是图者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竟将人参蜂王浆演变成了糖精、色素加香精等,这些行为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有的甚至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面对保健食品乐观的发展前景及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诸多有识之士早在年代中期就提出国家立法对保健食品加强管理,在管理上应本着“允许存在,允许宣传,科学依据,严格审批”等建议。据此,在年全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所长会议上提出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对此作出了积极反应,并于年代末期年代初期出台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可以认为是保健食品管理的初级阶段。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在行政管理上不能一步到位,但这些办法的颁布对规范保健食品市场还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到年代保健食品市场已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真伪难辨,严重阻碍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到了非严格整顿不可的地步。上述问题引起了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十几年的不懈努力,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保健食品终于迎来了依法管理的春天,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法律地位,自此我国保健食品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正式列入了保健食品管理的有关内容,确定了保健食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结束了长期以来保健食品的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卫生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年月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与《食品卫生法》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配套,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又相继发布了《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有关保健食品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一部法律、一部规
章及有关的配套性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我国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为规范我国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以及监督管理,促进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保健意识、健康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的市场准入,严把保健食品的审评关,促进保健食品事业的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作出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来承担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3】31号)的指示精神,SFDA于2003年10月开始履行了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职能,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也于2004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对以往实施的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本着四个原则,既(1)合法的原则,(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3)保证政策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并于2005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必将为促进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是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新的里程碑